備忘錄顯示,科研領域失信行為責任主體將面臨43項聯合懲戒,其中包括:科技領域內的項目申報、評選、評獎等主要活動將受到限制或懲處,經濟領域內的限制登記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在金融、稅收、外貿活動、工程招投標等方面被重點監管;還包括在更廣泛社會領域內的失信信息公開共享以及長期存檔所帶來的巨大影響。
“43條戒律”釋放了哪些信號?其操作性如何?有哪些亮點和不足?《中國科學報》記者就此采訪了科技、金融等領域內的多位專家,邀請他們進行分析解讀。
“板子打得重”,如何操作是關鍵
第7條 “在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立項、評審專家遴選、職稱評定、職務晉升、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選定、科技獎勵評審、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及創新基地與人才遴選、考核評估等工作中,將失信信息作為重要參考依據”。(實施單位:科技部、最高法、最高檢等20個部門)
在整個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中,既需要有處理,也需要有調查。“43條戒律”具體明確地給出了處理辦法,但這只是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前期的調查環節還未有一致明確的規定。此前已有規定高校和科研機構是第一責任主體,未來可能每個高校都需要科研誠信管理的職能部門。
——趙勇 中國農業大學情報研究中心主任
第9條 “撤銷學會領導職務,取消會員資格”。(實施單位:科技部、最高法、最高檢等20個部門)
點評:對于學者來說,向社會公布其失信行為即是懲罰,其學術生涯、社會任職均會受到影響。此次特別提出懲戒措施將會對科研人員起到警醒作用。科研人員支持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不過,此次的懲戒條目涉及眾多部門,接下來如何執行很關鍵。
——姜克雋 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
第10條 “一定期限內或終身取消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提名(推薦)資格、院士被提名(推薦)資格”。(實施單位:中科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協)
點評:此次的規定提出“失信”這一概念是一項進步。“失信”是一個更為全面的概念,不僅涵蓋論文造假、數據造假等,對科研工作者,特別是“大家”的學術嚴謹也提出更高要求。
——姜克雋
第11條 “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優評先資格”。(實施單位: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人社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科協)
點評:榮譽稱號是對科研人員學術成就的獎勵。科研人員失信會讓這份榮譽沾染污點,應該及時撤銷失信人員的榮譽稱號。長期看,也有必要實行榮譽稱號、社會兼職情況的備案審批制度,使科研人員回歸科研本身。
——吳國忠 中科院上海應用物理研究所研究員
與個人信用掛鉤,失信將付出更大代價
第27條 “依法限制其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限制其作為裝備承制單位參與武器裝備采購”。(實施單位:財政部、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點評:對我國的許多行業來說,如交通、電信、安防、水利、軍工等公用事業型行業,以及醫療、教育等民生型行業,政府是戰略客戶、第一大客戶。以限制政府采購(或軍隊采購)為打擊手段,讓這些行業的科研失信行為帶來的成本大大提高,失去政府(或軍隊)的訂單所產生的損失是他們無法承受的。這條政策如果嚴格執行,對于這些行業的科研主體將具有強大的震懾力,對其科研失信行為能產生較好的防范作用。
——匿名專家
第31條 “依法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實施單位:銀保監會、證監會)
點評:科研誠信是科技創新的基石,關系到國家未來發展潛力。誠信同樣是金融市場穩定發展的基礎,限制科研領域失信行為主體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對失信行為人實施市場禁入,使其一時失信、處處受限,使失信行為付出巨大代價。
——匿名專家
第34條 “依法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點評:企業債券具有成本低、規模大、期限長的特點,是相關領域企業非常重要的資本工具。限制企業債券的發行,對于基建、公用事業等行業的科研主體具有較強的約束力。
——匿名專家
第36條 “將失信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實施單位:人民銀行)
點評:對失信人和失信機構進行經濟金融方面的懲戒是一個很重要的方法。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負責。各家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都會查閱借貸人在征信體系中的信用數據、資料。這為各金融機構提供了參考,如果個人或企業有失信記錄,其獲得金融服務會比較難。
新規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當然,限制的程度要根據失信行為的程度和危害性、法律法規的要求,有不同的懲戒級別。“限制”不意味著停止全部的金融服務,只是相對于其他誠信者會更難了。懲戒本身不是目的,是讓守信者能夠受益,也是為了讓更多的人更講信用。
——郭田勇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
采訪中,專家們表示,這是迄今為止最全面的由國家部門、機構組成的一次聯合懲治行動,力度之大、涉及之廣前所未有。
如果做一個比較,這就像民航、鐵路系統的“乘客黑名單”系統,被拉黑的人將在一定時間內限制使用上述交通出行方式。不同的是,此次出臺的“43條戒律”不僅僅是建立一個動態、共享以及具有永久性的失信名單,這些信息還將作為個人或機構在不同領域(幾乎囊括科研、經濟乃至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從事相關活動的重要參照。實施的相應處罰絕不像“限制出行”那么簡單,而是會讓失信者“無立錐之地”。





